不动产登记领域相关案例释疑
专栏案例一
某置业公司诉南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房屋所有权登记案
——不动产登记机关主动撤销不动产登记的审查认定
基本案情:某小区新村1-5幢系原江苏省南通市城南危房改造办公室根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开发建设的商业用房。2001年4月25日,原江苏省南通市城南房管所(以下简称原房管所)与江苏省原南通市城南危房改造办公室签订购房协议书,购买了上述房产,并持购房协议书、购房发票办理了房产登记,登记建筑面积为258.88平方米。2003年7月,原房管所改制,上述258.88平方米房产一并列入改制资产转让给马某。2003年8月14日,马某成立了某置业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马某),2003年10月,某置业公司申请办理了该处房产的转移登记,登记建筑面积仍为258.88平方米。2013年1月,南通市监察局致函原南通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原住房保障局),指出涉案房屋存在登记面积超出规划许可面积的情况。2013年3月1日,某小区业委会也向原住房保障局提出申请,要求撤销上述房屋中的错误登记。3月8日,原住房保障局向某置业公司送达《通知》,通知其提交申辩意见及相关证据。3月13日,某置业公司提交了书面申辩意见及相关证据。经审查后,原住房保障局认为,涉案部分房屋未按规划许可建造,不具备产权登记条件,其产权转移登记应予撤销。原住房保障局于2013年5月8日作出83号撤销登记决定,撤销2003年11月原房管所与某置业公司办理的不动产转移登记。经过多次相关联诉讼,2019年8月2日,某置业公司提起本案诉讼,要求撤销83号撤销登记决定。另查明:原住房保障局的房屋登记职责已由南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承继。
裁判结果: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1日作出(2020)苏0691行初1070号行政判决:驳回某置业公司的诉讼请求。某置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20日作出(2021)苏06行终415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要旨:行政登记机关在不动产登记确有错误的情形下,有权主动纠错或撤销登记。行政机关主动撤销不动产登记应符合一定条件,即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不动产面积、位置等自然状况或者所有权人、抵押权人等权利状况确与客观事实不符,同时应当充分听取不动产权利人的意见。如果撤销登记会给公共利益或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则登记机关应当在不动产权利人、善意第三人及公共利益之间进行衡量,并选择合适的处理方式。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八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判决。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八十一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发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应当通知当事人在30个工作日内办理更正登记。当事人逾期不办理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公告15个工作日后,依法予以更正;但在错误登记之后已经办理了涉及不动产权利处分的登记、预告登记和查封登记的除外。
案例来源:南通审判(微信公众号)
专栏案例二
李某某诉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动产登记纠纷案
基本案情:原告据称为某市古城花园小区9号楼业主,经古城小区售楼处介绍,该小区1-9号楼是大产权。原告购买了该小区9号楼的一住宅,并取得了房产证。2022年4月18日办理不动产登记时,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作人员说是小产权,不予颁发不动产权证,经原告查阅相关资料,发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土地使用证中应包括某市古城花园9号楼所用土地。2022年4月18日到某市行政审批局申请更正登记,申请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为古城花园9号楼办理不动产权登记,颁发不动产权证。2022年5月5日,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不予更正登记答复。原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裁判结果:裁定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起诉。
裁判要旨:原告请求法院撤销被告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予更正古城花园小区土地所有权证的登记,责令被告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为9号楼进行不动产权登记,颁发不动产权证。原告李某某无权就古城花园小区的土地所有权登记提起行政诉讼,也无权就9号楼的办证事宜提起行政诉讼,因此,原告李某某不具备提起本案行政诉讼的主体资格,且本案属于落实政策引发的矛盾,不属于行政诉讼受理范围,应当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第二十五条 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八十条 不动产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更正;但在错误登记之后已经办理了涉及不动产权利处分的登记、预告登记和查封登记的除外。
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填制错误以及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办理更正登记中,需要更正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内容的,应当书面通知权利人换发,并把换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的事项记载于登记簿。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无误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更正,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八十一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发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应当通知当事人在30个工作日内办理更正登记。当事人逾期不办理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公告15个工作日后,依法予以更正;但在错误登记之后已经办理了涉及不动产权利处分的登记、预告登记和查封登记的除外。
案例来源:河北自然资源(微信公众号)